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部份條文修正草案
陸委會針對大陸配偶制度調整所擬具的兩岸條例修正案,內容包含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6年、全面放寬工作權、取消繼承遺產200萬元的限制等,業經立法院98年6月9日三讀通過,行政院定自98年8月14日起施行。
為配合前揭條例修正之施行,相關子法亦由主管機關配合修正或廢止,如內政部主管之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、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、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」;勞委會主管之「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」(廢止)等,均於98年8月14日同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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